昆明医科大学章程

序  言

昆明医科大学(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创建于1933年的东陆大学医学专修科。1956年独立建院,定名为昆明医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昆明医科大学;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院校;1998年获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0年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学校继承心系边疆、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定乐育为怀、慈爱为民、服务桑梓的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卓越,以特色树品牌;秉持医学与人文通融,教学与科研互进,基础与应用协调,理论与实践结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繁荣学术,发展文化,努力建成高水平医科大学,更好地服务云南卫生健康事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修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为“昆明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昆医”。英文为“Kunming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KMU”。学校网址为:www.kmmu.edu.cn。学校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学校设有呈贡校区、人民西路校区和平政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明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等,科学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等。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加强传统优势学科建设,培育扶持交叉、新兴学科。结合学校实际和社会需求,依法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结构布局,构建与高水平医科大学相适应的学科、专业体系,实现各学科、专业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崇德博学 济世笃行”为校训;徽志为学校统一标识,由圆形图案、藏青蓝的主色调、蛇杖和DNA双螺旋结构的变形体、标有“昆明医科大学”校名的绶带、环绕蛇杖的孔雀羽翎、校名绶带下的台阶、环绕图案的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代等要素组成。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实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五)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调整收入分配;

(九)对直属附属医院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大学职能;

(二)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四)依法保护学校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及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等制度;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以科学研究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组织和支持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关注民生,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提高医院管理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通过成果转化、咨政服务等形式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传播医学文化,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建立良好交流合作关系,构建更全方位、更宽领域、更多层次、更加主动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推动学校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氛围和工作机制。配齐建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各级党组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探索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定继续教育,大力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明确各类学历教育应达到的学业标准和要求。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结业(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学校按程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接受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合作办学方按协议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中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医院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常务)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校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突出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坚决纠治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担当作为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学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及其他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依规办理问题线索。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释法,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八)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及医院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内具有较高学术能力、学术造诣及学术影响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

(二)评议学术事项,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三)审议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资格;

(四)受理学术争议,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名誉学衔资格;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权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审议各层次学生培养教育及学位授予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科学位点及评估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六)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发挥引导学生、服务学生、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作用;

(三)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四)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学生依法参与社会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在学术团体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学生教育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学院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长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通过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审议、学术决策等职责。

学院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资源,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相应的教学科研活动;

(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加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达到相应水平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各项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规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坚持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办法和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有关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支持学生组织和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安全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坚持“人才强校”理念,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要求选人用人,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和引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科学研究创新水平和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各级各类人才。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个类别,根据“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一人一岗,与教职工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人事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绩效分配制度等。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总体收入。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获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维护、诉求表达、权利救济和困难帮扶等保护机制;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五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下属单位,担负着教学、医疗、科研等重要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领导直属附属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及相关行政工作,将直属附属医院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筹组织好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指导直属附属医院开展医疗、学科(专科)建设、资产、财务、人事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临床教学主体职能,保障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提高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临床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十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按照统一入选条件、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运行、统一评价体系的要求,以及学校统管、附属医院共建的模式加强建设,促进临床教学质量、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学生、教职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做到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做到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预算方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依法、自愿和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的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活动;

(二)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及省相关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加强对校名、校徽、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和教学、科研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与省内外地方政府、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技术服务、卫生政策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人才保障。

第十章 校友会、理事会和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昆明医科大学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七十条 凡在学校各个时期(包括昆明医科大学和原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的学生、任教任职者、授予名誉学衔者等均属昆明医科大学校友。校友应当珍惜学校声誉。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本着“联络感情、沟通信息,服务校友、密切协作,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宗旨,加强学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鼓励校友建功立业,为学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以自愿方式组成的联合体,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全面、紧密合作关系的纽带和桥梁。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对学校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筹集和管理理事会基金。理事会成员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昆明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昆明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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